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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4阅读次数:
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协同创新平台、科研院所、市属高校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技项目是指由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增加科技供给、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应用示范服务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为:市级协同创新平台、市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实施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级协同创新平台的财政科技项目,以及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由市科技部门统筹管理。项目推荐单位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财政科技项目,应纳入部门预算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明确科技项目的内容、时间节点和绩效目标。跨年度实施的,纳入中期滚动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财政科技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执行、项目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市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现因不可抗拒因素中止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市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后,剩余资金予以收回。
  第七条  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由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级协同创新平台、市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财政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报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结束后半年内完成,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其中,“借转补”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收回资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根据实际自行调剂使用,并参照国家规定据实编制专家咨询费。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研合作。通过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合同约定或单位内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可按实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应参照本市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劳务费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动费科目列支;对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市级协同创新平台、市级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科学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制定业务性会议管理制度。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制定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管理规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
  第十三条  自主创新政策支持的项目需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具体为: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25%,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级协同创新平台、市级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符合自主创新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应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协同创新平台市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进行绩效监管和检查。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及审计结果纳入市级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支持和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